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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出台居住房屋出租领域失信惩戒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8-04-24 11:03:38

来源: 常熟看房网

分类: 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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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1日,市信用办、市“三合一”和群租房消防隐患专项整治办公室联合制定《居住房屋出租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暂行办法》,居住房屋出租领域失信行为列入严重失信行为,失信人员将列入黑名单。

为有效落实《苏州市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州市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方案(试行)》、《常熟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彻底排查彻底整治“三合一”和群租房消防隐患的通告》等相关文件规定,加快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规范居住房屋出租领域相关主体出租行为,现就居住房屋出租领域失信责任主体实施惩戒制定以下暂行办法。

本办法适用对象:常熟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在居住房屋出租领域存在失信行为的相关机构及人员等责任主体。包括存在失信行为的社会法人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房屋出租人。以下统称“失信人员”。

失信行为推送及查询方式:市彻底排查彻底整治“三合一”和群租房消防隐患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惩戒对象失信信息推送到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在“诚信常熟”网站公布,并及时更新。

有关部门可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诚信常熟”网站查询相关主体失信行为信息,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失信行为主体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逐步实现惩戒对象失信信息推送、接收、查询、应用自动化。

严重失信行为的认定:被市彻底排查彻底整治“三合一”和群租房消防隐患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停电或依法实施行政强制等措施的,该失信行为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

具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失信人员”,列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黑名单有效期自失信行为认定之日起3年。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联合惩戒措施。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社会法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行业服务机构等,在日常监督管理、国有产权转让、土地出让、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评先评优、信贷支持、资质管理、环境管理、定期检验、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补贴资金等工作中,可以依法采取相应方式予以惩戒。

对严重失信的自然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行业服务机构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评先评优、信贷支持、资格评定、安排和拨付有关补贴资金等工作中,可以依法采取相应方式予以惩戒。

责任编辑: liangchunm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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