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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部门逾期未交房 需支付两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发布时间: 2016-11-29 16:44:29

来源: 南京日报

分类: 国内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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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市政府法制办发布公告,就《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立法意见。市民和社会各界人士即日起至12月2日前可通过南京政府法制网在线提交意见和建议,或邮寄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南京市江东中路265号C座405室)。

《办法》明确,符合国务院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确需征收房屋的,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资源、文物等行政管理部门对拟征收房屋的范围进行论证,并将论证意见报送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征收范围并公告。

征收范围公告后,存在下列情形的,不予增加补偿费用和申购保障性住房的面积、套数: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的;房屋所有权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分割、赠予的;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的;法律、法规不予增加补偿费用和申购保障性住房的其他情形。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期限自被征收人交付房屋之日起计算。调换房为多层的,临时安置期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调换房为高层的,临时安置期限一般不超过3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征收部门逾期未予交付房屋的,从逾期之月起,按照原规定标准的两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责任编辑: liangchunm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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